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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四)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
  (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经超过申请复查或者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作出复核决定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三)在《信访条例》公布前已经办结,并经省信访局研究认定的,信访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复核机关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及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并在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并写明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的原因及诉求途径。

  第二十二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机关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原件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可以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查复核建议。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别交有关部门提出复查复核建议。

  如果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是本级政府部门作出的,该部门不能再代表政府承担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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