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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4.3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

  6.事故现场保护

  6.1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院诊断救治。

  6.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切实保护现场,封存引发中毒事件的产品样品。

  6.3事故发生后,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责任人的控制,不允许其外出,以等候调查处理。

  7.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市县(市、区)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7.1.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市县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7.1.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时,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县(市、区)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7.1.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时,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7.2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7.3响应的降级

  当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7.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5响应的终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8.后期处理

 
 8.1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理等。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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