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和《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方法》的通知
(鲁卫办字〔2009〕94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卫办发[2009]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确保体检质量,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和《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方法
2、《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方法
一、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学生形态、生理功能、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与实验室检查指标的技术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高中与技校学生健康检查可参照执行。
二、病史询问
病史采集包括既往病史、现病史、药物过敏史、流行病史、家族病史、疫苗接种史等,并做好记录。
三、形态及生理功能检查
㈠身高
1.检查器材:人体测高计。
使用前应校对零点,并用标准钢卷尺校对人体测高计刻度尺,每米误差不得大于0.2cm。同时应检查立柱与底板、立柱与滑测板是否垂直,连接处是否紧密,零件有无松动等情况,并及时加以校正。
2.检查方法:被检者赤足,立正姿势站立在人体测高计的底板上,两上肢自然下垂,足跟并拢,足尖分开成60度。躯干自然挺直,两眼平视前方,眼眶下缘与耳屏上缘呈水平位,足跟、骶骨部及两肩胛间区三点与立柱相接触。检测人员站立于被检者的右侧,将滑测板轻轻沿立柱下滑,直到与颅顶点接触。检测人员双眼应与滑测板等高时读数。
3.记录方法:以厘米为单位记录,读数至小数点后一位,测量误差不得超过±0.5cm。
4.注意事项:人体测高计应选择平坦靠墙的地方水平放置,立柱的刻度尺应面向光源。滑测板与颅顶点相接触,松紧适度,头顶的发辫、发结应解开,饰物应取下。完成测量后,应立即将滑测板推到最高处,避免其他被测者发生意外碰创伤。
㈡体重
1.检查器材:杠杆秤或便携式电子体重测量仪。
使用前应检验其准确度和灵敏度,用50kg及0.1kg标准砝码进行校正,灵敏度应能测出0.1kg,达不到要求应及时更换。
2.检查方法:测量时,体重秤应放置在平坦的硬地面上,调整零点至刻度尺呈水平位。男学生穿短裤,女学生穿短裤、背心,站立秤台面中央,检测人员站立于秤台正前方,添加砝码,移动游码至刻度尺平衡,双眼正视刻度尺读数。
3.超重与肥胖的判定标准:
(1)体重指数(BMI)计算公式,BMI=体重(Kg)÷[身高(m)]2。
(2)使用表1界限值进行超重、肥胖判断。当个体BMI值大于或等于相应年龄、性别组的超重值,而小于相应组段的肥胖值时,判断为超重。当个体BMI值大于或等于相应年龄、性别组的肥胖值时判断为肥胖。
表1 学龄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筛查BMI分类标准
年龄(岁)
| 男超重
| 男肥胖
| 女超重
| 女肥胖
|
7-
| 17.4
| 19.2
| 17.2
| 18.9
|
8-
| 18.1
| 20.3
| 18.1
| 19.9
|
9-
| 18.9
| 21.4
| 19.0
| 21.0
|
10-
| 19.6
| 22.5
| 20.0
| 22.1
|
11-
| 20.3
| 23.6
| 21.1
| 23.3
|
12-
| 21.0
| 24.7
| 21.9
| 24.5
|
13-
| 21.9
| 25.7
| 22.6
| 25.6
|
14-
| 22.6
| 26.4
| 23.0
| 26.3
|
15-
| 23.1
| 26.9
| 23.4
| 26.9
|
16-
| 23.5
| 27.4
| 23.7
| 27.4
|
17-
| 23.8
| 27.8
| 23.8
| 27.7
|
18
| 24.0
| 28.0
| 24.0
| 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