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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1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防震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在工程建设的论证、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抓好抗震设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争取到2015年全市所有建(构)物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切实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科学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市、县区两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提出对项目建设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除此之外的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审批、核准项目的附送文件内容和登记备案项目的审查内容,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缺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审核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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