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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12月25日 深发〔2009〕1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困难群众、保证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特殊作用,现结合深圳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一)实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向司法程序中不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更好地实现公平和正义;更好地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得以享用法律资源,从源头上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把加强、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困难群众和来深建设者提供高效、便利、优惠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责任,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促使矛盾纠纷在法律程序内解决。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在党委、政府引导下积极参与,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二)完善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和完善市、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新区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街道要充实法律援助力量,确保工作人员落实到位。要将市、区相关部门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指导。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禁止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从源头上杜绝境内外组织以维权为名危害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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