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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一方面是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拓展法律援助对象的覆盖面,包括深圳户籍居民和广大来深建设者,实施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做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另一方面是对法律援助的内容做适当扩充。在现有接受法律咨询、提供代理和辩护的基础上,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减免困难群众在取证过程中需缴纳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必要的支出费用列入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减少群众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深圳社会发展和人口特点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把法律援助机构办成展示政府廉洁、高效、公正形象的窗口。建立法律援助咨询和办案志愿律师的准入审批、考核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队伍的力量,鼓励公职律师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对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支出,纳入法律援助机构年度预算经费管理。大力开展法律援助队伍业务培训,确保法律援助队伍高素质和专业化。

  (五)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把法律援助打造成便民利民的“民心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在外来人员众多的企业密集区域增设法律援助服务网点。法律援助服务网点要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具有相应的办公设施,便于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信访、劳动仲裁和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城管等相关窗口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联系制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指引,使其及时获得便捷的法律援助。

  (六)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填补法律援助工作在前端和末端服务的空白区域,增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工作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接访困难群众,对来访人员和弱势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协助调解,帮助受援群众走出心理阴影。尽量延揽具备司法和社工资格证书的复合型人才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社工的专业化水平。

  (七)切实落实各项司法救助规定。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十三类当事人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一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的请求当事人,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二是加强对准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金额等行为进行必要的释明;三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四是法律规定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在开庭前及时将指定辩护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五是加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经附带民事诉讼仍无法获得民事赔偿,又无其他救济途径,在审查其申请后可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六是协助做好对刑事案件中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信访权利,协助符合规定的信访当事人、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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