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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效能

  (八)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组成,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信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残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协调、指导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九)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相互衔接。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与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操作性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司法鉴定、公证和社会工作等有机衔接和配合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应协调统一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审查标准与受理条件。凡是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凡是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原则上给予减半或者免收诉讼费。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准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案件尤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立案、排期、审判与执行,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质量监控制度,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结合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人民法院发现承办援助案件的援助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切实落实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保障

  (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司法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采用企业或社会组织募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等方式,广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法律援助基金为因经济困难又急需援助的公民先行垫付鉴定费、评估费、勘验费、财产保全保证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的困难群众的救助。法律援助基金和司法救助基金可分别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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