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苏建艳阳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09〕049号)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物业管理收费主体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苏建艳阳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住宅为0.6元,高层住宅为1元。非住宅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二、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为120元;地下车库业主共用车位停车为200元,业主专用车位停车为75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收费按宁价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停车,自行车为5元,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为10元,摩托车为20元。
三、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