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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在受理新增驾培机构申请时,应当依据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培训市场供求状况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管理规定招收学员、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场地实景照片、投诉处理方式、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及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应在原许可的区域及场地从事经营教学活动。开设辅助性教练场地和招生经营点的,应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进行登记。辅助性教练场和招生经营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立辅助性教练场的,训练平场应为水泥或沥青等硬质路面,训练平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不含办公场地、停车场及学员休息室等辅助设施);

  (二)设立招生经营点的,经营场所应当公示企业名称、培训范围、收费标准、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等内容。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学员报名可采用现场、网上和电话报名等方式。驾培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学员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

  第十四条 驾驶培训应按照学时收费,驾培机构应公布辖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明确收费方式和收费的监管方式。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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