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未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其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