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子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依法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权益,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子企业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检查落实子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安全会议、隐患排查整改、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及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职业卫生预防措施、经费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急救援措施、事故调查处理、安全业绩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检查子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检查落实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等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在重大危险源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等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督促、检查宾馆、饭店、商场、客运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应包括:建立专项资金使用、隐患定期排查和分析、重大隐患整改报告、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