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 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人员学历、职称等情况,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 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情况,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备案情况,采购方式变更报批情况,质疑答复及投诉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报送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采购规模及增长率、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完成的采购金额及增长情况,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或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第十三条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的行为,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要求及程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
定期考核原则上为全面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根据集中采购工作的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每次考核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