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挖损破坏耕地和植被的以及场区内无自采土源的;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沿江河湖渠边的;
(五)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09年7月-2009年8月31日)。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与县、区政府签订专项治理目标责任书,并将其列入节能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治理整顿(2009年9月1日起)。
在详细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凡被关闭取缔的砖瓦窑厂,要在限期内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
对列入限期淘汰名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能按规定补齐相关证照的砖瓦窑厂,一律予以取缔。
(三)检查验收。
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10年、2011年12月组织成员单位对县、区政府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五、相关政策
(一)经济补偿政策。
1.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市区粘土砖瓦轮窑厂,按标准每拆除一座轮窑厂,每一门窑补贴生产企业3000元。对证照不全的粘土砖瓦窑厂,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整顿目标任务的乡镇,每拆除一座窑厂补助其工作经费2万元。
3.已征用土地上的粘土砖瓦窑厂不在奖励和经济补偿之列。
4.以上补偿及奖励资金从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二)扶持政策。
1.对关闭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并优先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腾出的其它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复垦项目。
2.对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窑厂,允许其使用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对其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墙材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序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成立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和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质监、供电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工作,要成立相应组织,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到人,确保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