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价值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二)资产产权证明;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有偿使用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和内容应符合
合同法的规定。出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特殊情况须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由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定点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应督促资产使用单位做好资产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行为终止时,应及时做好相关资产收回的账务处理、实物接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出借的收入,作为市级机关房屋大修专项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机关房产的修缮,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缴税后有偿使用的收入在20万元/年(含20万元/年)以上的,按收入的30%安排单位部门预算不可预见费;收入在20万元/年以下的,按收入的50%安排单位部门预算不可预见费,其余部分作为财力来源列入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经出租,且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一)原出租资产未签订合同或虽已订立合同,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原出租合同约定租金明显偏低(低于合同签订时同类资产租金50%)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