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出租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规范、约定的租金无明显不合理、且本办法实施前承租人能按约履行合同条款的,原合同继续执行。原出租合同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产权登记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屋的原出租合同,原则上按产权归属进行变更,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上述(一)、(二)款所述情形的房屋,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对外出借,且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履行期尚未届满的资产,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的,以及合同期限届满国有资产不再出租、出借的,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督。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
附件: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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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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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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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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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本单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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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使用
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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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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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
型号
| 购(建)时间
| 使用状况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原值
(万元)
| 净值
(万元)
| 年收益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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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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