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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原出租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规范、约定的租金无明显不合理、且本办法实施前承租人能按约履行合同条款的,原合同继续执行。原出租合同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产权登记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屋的原出租合同,原则上按产权归属进行变更,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上述(一)、(二)款所述情形的房屋,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对外出借,且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履行期尚未届满的资产,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的,以及合同期限届满国有资产不再出租、出借的,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督。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

  附件: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有偿使用方式

 

对方单位

名称

 

与本单位关系

 

有偿使用

起止时间

 

有偿使用资产情况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

型号

购(建)时间

使用状况

数量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原值

(万元)

净值

(万元)

年收益

(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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