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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市[20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具有广东特色的建筑文化,现将我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对其实施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忽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随意拆改优秀历史建筑问题,2009年6月17日省委汪洋书记在粤东地区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粤东一些民居很有特色,饱含着文化底蕴,记载了潮汕文化发展的历史。如果我们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注意保护,盲目地拆,这些凝固在民居中的文化就有可能被毁掉。” 2009年10月10日黄华华省长在全省建设宜居城乡工作现场会暨第十一期书记(市长)城建专题研究班开班仪式上强调:“要注重挖掘和发扬传统文化。广东有许多承载岭南民俗民风的历史文脉,有不少古镇、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营造岭南特色宜居城乡的宝贵财富,必须尊重、保护并加以延续,决不能随意开发建设。”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近期内对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数量、分布、质量状况、保护状况等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汇报材料及填好的《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我厅。

  三、各市在贯彻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传承、弘扬具有广东特色的历史建筑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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