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意见所称优秀历史建筑是指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三、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各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要保护好优秀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切实维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 建成3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突出反映广东城乡建设历史或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二)突出反映广东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四)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
(五)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著名建筑师的主要代表作品;
(六)重要名人故居或纪念性建筑;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五、优秀历史建筑可通过普查遴选、公众提名、所有权人申请等多种方式进行申报。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普查遴选、公众提名、所有权人申请等情况,组织论证,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应事先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六、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编制优秀历史建筑目录并逐年更新。自批准公布日起半年内,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优秀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在优秀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立标示(标示的设置不能影响建筑外观),标示内容包括优秀历史建筑的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