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
《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 “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十二)特许人未在
《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迟延备案的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五、办理“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由直营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具。
(一)证明要求。
1.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两家对外营业的直营店。
2.证明该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首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前已经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3.证明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申请备案时仍然存续。
(二)证明的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1.证明正文内容应说明对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查证结果,并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1)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在同一地级市的,应包括:特许人符合
《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不在同一地级市的,由直营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开具证明,应包括:特许人所拥有的该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