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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以下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以制造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饮食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3)除上述企业外,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其它企业。

  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11.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

  (一)定率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办法。它适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不属于采取定率征收情形的企业。

  三、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税款计算

  (一) 定率征收方式

  1.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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