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收入总额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4.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上年度实际应税收入,生产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规定的收入规模、幅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确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附件1)。
(2)当年新办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行业规定幅度内的最低值进行确定,以后的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原则上应逐年上调应税所得率。
(3)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范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
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4)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实际经营的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企业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后确定其应税所得率。未有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暂按申报的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二)定额征收方式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