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采取两种以上方法测算应纳税额,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
(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完成时间
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向其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2),采取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送达时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附回执。企业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经报送。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权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权限,完成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确认工作。
1.当年新办企业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以及每一年度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确认工作,均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税务分局负责。
2.企业年度内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3.企业经营规模超过核定征收方式规模要求的(以下简称超规模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别企业由于特殊情况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确有困难,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核实,符合核定征收方式要求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不得低于该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的中值。超规模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呈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进行确认。
(四)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送达
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后,应根据鉴定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格式见附件3),并及时送达企业,通知企业按规定执行。
企业对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申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异议申请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的结果通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