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公示
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1.公示内容:所属年度、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年应纳所得税额。
2.公示时间:公示时间定于每季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地点:企业所属办税服务厅。
4.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的公示工作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做好公示的相关纸质资料保存工作。
五、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定率征收企业
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申报时,企业还应附送《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按实际的经营收支情况如实填报。
(二)定额征收企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按月或按季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
六、企业法律责任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