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2.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规模的;
3.本年度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增加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依规定报告的经营变化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保留企业已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处理。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取消通知)(格式见附件5)。
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四)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七、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形式进行确认。
(二)加强统筹指导工作。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年度鉴定工作的统筹,保证地区核定征收情况的相对平衡。各管理分局应结合本单位的征管实际,在每年1月底前拟定调整方案,报税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加强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总体分析,并结合纳税评估的资料审核工作,有重点地审核企业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属行业的正确性、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部门;发现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或有为他人代开发票行为的,应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情节严重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