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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药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3.会同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和协调国家管控储备药械的采购。
  4.检查、监督药械承储单位储备管理、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经营效益并且必须是GSP达标单位。
  承担州本级药械储备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上级下达药械储备计划的落实,搞好储备药械的调用,确保政府调用储备药械能及时、有效供应。
  2.负责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械的质量。
  3.加强承储单位药械储备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承储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储备药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药械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4.建立健全药械承储单位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承储药械单位电话、传真畅通。药械承储单位需将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值班和传真电话报州政府应急办和州经委备案。
  5.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械储备统计报表。
  6.负责对从事药械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职业道德。
  第八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药械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州本级主要负责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所需药械的储备。
  第十条 药械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州本级药械储备计划由州经委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结合我州实际情况适时下达,并抄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与州经委签订“药械储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三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与调整,需报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等部门批准,并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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