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安全评价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资质复审换证的准备及申报工作。机构资质不论有效期是否到期,均须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复审换证,逾期不按规定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目前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在资质复审换证前不得签署安全评价项目合同;有效期到期前签署合同的评价项目,其安全评价报告最迟可延期至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各级安监局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双五条”规定及《关于防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湘安监技〔2007〕187号)等规定,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规范监管行为,在经济上与评价机构彻底脱钩,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不得以各种形式违规从评价机构收取费用;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服务,从中谋取利益;不得对在辖区内开展评价业务的机构实行区域准入审查及限制评价机构执业。对干扰评价机构客观出具评价报告,或伙同生产经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或伙同生产经营单位和评价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的,将提请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评价机构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公约,不得以贿赂、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和生产经营单位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报告,欺骗监管部门;不得转借资质,或转包项目获取利益。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受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公众的举报,确保公开受理举报的渠道畅通有效。对举报的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按程序组织调查,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