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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卫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属和直管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投诉,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投诉及医疗纠纷处理信息系统,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除重大投诉事件及时报告外,其他投诉情况每季度集中上报(每季首月10日前)我局医政处。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和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组织考试,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对照要求健全组织、配备人员、制订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等工作。熟练掌握投诉处理方式和技巧,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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