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评议小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评议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议小组会议未通过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低保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区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批工作。对拟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并由社区居(村)委会代发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不予批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于社区居(村)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经评审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低保对象管理
(一)低保对象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并适用于同一类低保标准的,持迁出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管理关系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但适用于不同类低保标准的,或者在不同区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低保金采用货币形式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三)鼓励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求职就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半年内,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无”人员、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学生和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保对象,管理审批机关不得要求其参加公益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