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勘界发证。产权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集体和个人过去持有的林权有效证明,要登记核发新版林权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七)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对承包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经营者,按照规划按期完成造林任务的,可给予不超过承包面积3%的林地开发使用权。
(八)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可依法开发利用其承包的林地、林木。
(九)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及对外承包、拍卖、租赁等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或因征收集体所有林地获得的补助费、补偿费等,原则上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征用农民经营的林地,要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经营主体。
四、政策措施
(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一)规范森林资源有序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多种方式有序流转,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流转的林地、林木,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积极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实施林地、林木流转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十二)健全林业投融资机制。金融部门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为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引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林业建设,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林业投融资机制。
(十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林业投入增长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林业基础设施和荒山绿化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