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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府〔201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水库大坝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镇(街),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水利部门为主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机制,确保我市水库大坝安全。

  二、明确责任,分级落实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行政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单位法人责任和主管部门责任

  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竹坝水库大坝由汀溪水库管理处管理,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市水利局负主管部门责任。石兜水库、坂头水库、上李水库由市水务集团管理,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市市政园林局负主管部门责任。上述之外的其他水库由所在区、镇(街)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主管部门责任。

  (二)监督管理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型水库市属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区级大坝主管部门对各区所辖范围(除市直部门直属水库之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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