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严守职业规范,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热爱妇幼保健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积极参加或推动妇幼保健工作,工作业绩得到同行公认。
3.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群众满意率高,近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4.从事妇幼保健工作连续5年以上。
三、评选方法及要求
(一)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候选对象的推荐工作,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对象,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对象上报前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评选推荐的重点是妇幼保健工作的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各市(州)的分配名额中,推荐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均不少于70%,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0%。县处级领导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10%。推荐对象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上报前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和纪检部门的意见。
(四)推荐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分别填写《甘肃省妇幼保健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2)和《甘肃省妇幼保健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3),并上报先进事迹材料,各一式三份,A4纸打印,并附电子版,于2010年 2月 5日前报省卫生厅妇社处。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内容详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甘肃省妇幼保健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甘肃省妇幼保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组织领导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评选推荐。为了搞好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省卫生厅成立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妇社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厅妇社处 白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