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第三批)运行的通知
(苏环办〔2010〕15号)
泰州市环保局、靖江市环保局,靖江市蓝天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委托靖江市蓝天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试运行,现试运行期满。经现场复查,我厅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要求,现正式委托该公司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委托期二年。
运行期间,靖江市蓝天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每月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当地环保局备案,检测场站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当地环保局数据管理中心联网。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未经我厅批准不得另设检测场所。我厅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出具虚假报告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等,一经发现,我厅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撤销对其的检测委托。检测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环保厅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