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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社会团体公信力,发挥社会团体在政治、经济、文 化、社会各领域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类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要求 ,完善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换届工作,建立以社会团体评估为核心的外部监督机制,引导社会团体不断规范自身行 为,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的1/3。
  3.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社会团体 财务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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