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监事不得兼任该社会团体理事及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监事(或监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社会团体应逐步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切实完善社会团体监督机制。
4.社会团体负责人。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人员,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届内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拟任职社会团体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
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相分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工作。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 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全称。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活动规则,其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要加强秘书处等办事机构的设置,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社会团体工作。要加强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职业化的社会团体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化运作的能力。
(二)完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是社会团体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以及民主的组 织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等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全体会员意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