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在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发布。
  (三)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社会团体应依章程规定按期换届,以保障组织机构的健全。换届程序应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召开换届大会(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0日前,社会团体应将换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换届大会结束后30日内,社会团体应将换届相关材料(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要逐步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民主决策、会员管理、岗位管理、工资管理、档案证章管理等 制度,随时掌握会员情况,吸收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档案证书印章由专人管理,交接手续完备。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及国家在财务管理方面 的相关规定,合理配备会计人员,规范设置会计账目,建立社会团体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  
  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备案制度。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 民发〔2006〕86号、财综联〔2006〕57号)要求,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举行重大活动的,要按照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字〔2002〕16 号)要求,在举办活动3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