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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九年十二月)

  我省自2004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农村居民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已全面建立,取得明显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落实《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继续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探索开展设区市级统筹试点,逐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和管理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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