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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和支持经济条件较好的设区市、县级财政适当提高筹资标准。设区市、县(市、区)要将政府承担的新农合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等相适应的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二)拨付程序

  采取年初预拨、当年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9号)要求,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新农合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如因省以下资金到位率未达到100%,影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能足额拨付的,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足,保证新农合资金的完整性。

  严格执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8〕16号),市级补助资金由设区市财政部门通过设区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新农合专户;县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新农合专户,坚决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现象。

  (三)个人缴费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县、乡政府应组织、宣传发动农民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时缴存收入户,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安全稳定的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简便易行、易于接受的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存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全面落实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期限内,在家庭已经参合的情况下,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随母亲享有新农合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以及普通门诊补偿,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四)宣传工作

  充分认识宣传发动对于稳定参合率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巩固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新农合制度的政策措施和宣传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新举措,引导农民群众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就诊的参合农民充分宣传新农合基本政策、就诊和补偿程序,服务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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