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式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适当扩大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
(一)提高住院统筹补偿水平
适当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 2010年提高到不低于6万元。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保持在80%左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县以上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中医药诊疗费用(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对于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比照二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病种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具备条件的可由设区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确定。
(二)全面启动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
为提高重大疾病住院的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参合农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各地应在2010年建立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制度。由各设区市统筹设立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基金,一个保障年度内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额达到新农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的,对于未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可补偿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充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由设区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统筹管理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的工作,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参合农民办理重大疾病补充补偿服务。
(三)继续完善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
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将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病种分为甲、乙两类进行管理,甲类必须列入补偿,乙类为供选择的病种。2010年各县(市、区)均应将甲类病种列入补偿范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乙类病种列入统筹补偿范围。
(四)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积极稳妥地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对参合农民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每个设区市2010年选择2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扩大到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全部实行普通门诊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