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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简化就医结报方式

  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即时补偿。简化农民到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

  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的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强化资料审核,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医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定期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次年春节前后。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制订和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时,要认真分析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就医对新农合运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做好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加快完善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县级网上审核补偿、省级网上监测运行和信息汇总分析,保证信息安全和根据工作需要共享信息资源。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全省就诊一卡通。

  六、加强管理经办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与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充实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力量,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

  健全以设区市为区域的新农合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实现设区市内参合范围、待遇水平、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基本统一,确保参合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各设区市要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统筹、指导、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以及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的统筹管理等工作。随着门诊统筹的推进,新农合的监管难度加大,各县(市、区)要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制度,继续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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