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十二)积极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解决职责划分不合理和交叉运行效率低的突出问题。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行政机关之间和内部,良好的工作机制是保证工作效率的先决条件,要尊重客观规律,力求统一高效,进一步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合理界定职能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主体不明、多头管理等突出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整体工作机制良性有序。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市政府安委会职能,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会商(联席)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工作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安委会报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成专项督查组和联合督查组,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时开展督查工作,特别是要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
(十五)逐步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健全完善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较大以上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企业及较大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与法定代表人,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的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有行政许可的部门和机构在许可管理过程中采取暂扣直至吊销的处罚,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