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民资、民营经济和科技人员创业发展,强化企业引进
3.强化招商引资。鼓励重点基地积极引进对我市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对引进的国内外重要工业设计企业和机构(包括与产品推广相关的设计企业、机构),符合《关于印发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39号)规定的,可享受落户、购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符合《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2008〕91号)规定的,可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培育重点企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工业设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上交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由各地财政补助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助30%。鼓励企业提高创新和研发能力,对重点工业设计企业,可享受《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优惠政策。
5.支持多种形式发展工业设计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自身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分离出来成立工业设计企业,符合《关于推进制造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58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经备案的工业设计企业,符合《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6.加强产业对接。鼓励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每年评定一批“工业设计对接示范项目”,采取招标评估方式,由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设计费用补助。鼓励基地和中介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举办小规模、专业性、经常性的产业对接会,加强设计与制造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优先使用本地优秀工业设计产品,拓展工业设计产业的市场空间。
7.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各级担保机构为本市工业设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列入《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工〔2008〕678号)支持的重点担保范围。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可享受《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18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8.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人才培养体系。制订工业设计人才培养计划。引导院校与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基地、社会培训机构共建人才培训基地,建立学校培养、基地初训、产学研一体化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学校教学和设计实践的有机结合。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优秀工业设计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院校进行培训,提升我市工业设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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