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全面落实其他行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旅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维修企业、机动车检验机构、学校、医院等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的行业和部门,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接受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严格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和职能职责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预防责任。运输企业和场站主要负责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主要责任;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分管负责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直接责任。全市各级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3人以上交通事故和客运车辆重大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要依照《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强化“双基”,严格监管,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1.加强驾驶人安全监管。
(1)驾驶人培训机构(学校)要严格按照培训考试要求,组织驾驶学员培训,着力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增加交通安全教育课比重,增强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驾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培训质量考核评比制度,建立驾驶培训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安交管、农机部门要严格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条件,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
(2)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资质审验制度,对不符合营运要求的驾驶人取消营运资质。要完善驾驶员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客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交通事故、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记录在案,并报送交通运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录入重庆市驾驶员安全信用平台,实施累计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客运驾驶人实行“终身禁驾”规定。运输企业要抓好所属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学习,将学习情况与驾驶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交通运管部门要将客运企业和场站对客运驾驶人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每年定期审验营运资质的依据。
(3)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驾驶证发放资料、数据以及对驾驶人的处罚情况。
(4)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加强自备9座以上客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常态化检查,严禁从事有偿服务;跨省(市、区)及区县(自治县)运行,必须将运行线路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执法、运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自备车非法营运。旅游企业要按照客运企业的管理要求,加强旅游客车及驾驶人管理,严格遵守客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2.加强车辆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