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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5)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道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验收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未按要求排查整治的,要责令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及时排查整治,因排查整治不力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4.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安全监管。
  (1)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制度,完善企业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奖优罚劣以及有关部门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金标准的重要依据。对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当年不能新增客运线路和参与线路招投标;超过2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要停业整顿;发生2次死亡10人以上或1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要取消该线路经营权。同时,对连续2年、3年、5年没有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要给予线路配置等方面的优先和奖励。要深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客运企业、客运场站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和车辆、驾驶人年检年审情况。
  (3)客运企业、场站要严格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动态监管,做到客运驾驶人、所驾客运车辆、运行线路“三统一”,严禁临时调整客运驾驶人、车辆和运行线路。要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评析例会,通报驾驶人、从业人员和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以及企业、场站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采取坚决措施,对发生1次重大以上负同等以上(包括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车辆驾驶;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及有超载20%以上的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按规定组织学习;车辆有3次以上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或擅自加座的,立即停运,严格整改;凡在车辆制动系统上加装其他附属装置的,一律撤除。要建立客运车辆方向、制动、轮胎、灯光、雨刮、消防器材、急救器材安全锤等部位的日常例检、客运驾驶人资质日常审查、客运线路定期巡查制度,准确掌握人、车、路、管理等动态情况,并严格登记备查。客运场站要在客运车辆发车前,查询驾驶人、车辆的安全资质和交通违法情况,客运班车出站运行前安全检查率达到100%,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班出站。
  (4)交通运管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从业资质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对不按规定线路、时间和安全要求运输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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