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1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保障机制,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现就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是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共计455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148种。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从2010年起,全省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外),临时用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省卫生厅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2010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临时用药除外),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检查。将基本药物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
(三)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集中招标,在各市确标基础上,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负责统一配送。全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开展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自行采购药品,必须实行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