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核定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为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收入等)三部分。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人员、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人员经费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中规定的财政全额核拨保障政策,并将其列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部分进行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经费补助。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专项经费等专项补助,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其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对医疗收入的影响、物价、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等特殊因素进行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销售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进行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以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定。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计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核定;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核定。
(十一)核定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为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三部分。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
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支出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没有超过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在岗(含现有编外人员)的人数核定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照编制数核定经费。核定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财政保障机制分别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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