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落实编制重新核定工作。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规定,在已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重新核定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编制管理,同时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
(十八)加快设岗进度。县级人事、卫生部门加快设岗进度,在2009年底前完成省定的30%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设岗工作基础上,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设岗工作。
(十九)严格人员准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入编聘用;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同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药学资格等执业资格)、取得初级(含士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职称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级卫生、人事部门专项考核和公示后,在核定的编制内予以择优入编聘用。
(二十)实行单位绩效考核。在县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的结果核定各具体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为核心的工作任务绩效考核机制。
(二十一)建立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五、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为夯实农村卫生服务网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研究制定村卫生所改造建设和设备配置方案。今年重点加强200所示范性卫生所建设,并为行政村卫生所配置基本急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