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特教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认真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建设规划,提高特教学校建设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末,所有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都能建起1所独立的特教学校。全省要创建2-3所示范性特教学校。在新建和改扩建特教学校时,要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特殊教育学校仪器设备标准》规划设计,为特教学校配备必要的专用教室和康复训练设备,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专门用于残疾学生进行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
(三)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免除住宿残疾学生的住宿费。要全力做好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资助工作,现有各种助学政策要充分向他们倾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并优先享受各种奖学金。在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民政部门要将所有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和《
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特教特办”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发展特殊教育各项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捐资助学,积极争取海内外友好机构、慈善机构和热心人士支持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教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政府职能,依法保障特殊教育稳步发展。各地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责任,建立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统筹实施的工作机制,保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