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积分。各镇街宣教办在受理时间结束后,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计算出该申请人的积分。
(四)确定入读名单。各镇街宣教办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确定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安排就读学校。通过积分制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新莞人子女,由镇街宣教办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就读。
各镇街宣教办要简化办事程序,统一受理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有关材料。具体操作规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三)东莞市优抚对象;
(四)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新莞人子女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后,才能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要将学生学籍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教育部门。
已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更高学段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对在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