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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申请人对入读名单提出异议或对积分排名进行申诉的,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我市2009年5月12日发布的《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附件: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且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遵纪守法的新莞人子女。

  第二条 在小学阶段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小学阶段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新莞人子女,不具备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第三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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