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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第四条 本方案共有十一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200分;第十、十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母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30分)

  1、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20分,总分不超过30分;

  2、具有本科学历的,每人15分;

  3、具有大专学历的,每人10分;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每人5分。

  (二)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30分)

  1、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每人15分;

  2、具有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的,每人10分;

  3、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的,每人5分。

  (三)在莞服务年限(30分)

服务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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