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1)各区(县级市)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要求,把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本区(县级市)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与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确保足够学位落实该项政策。

  (2)凡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可为其6-15周岁(义务教育阶段,下同)、有学习能力的同住子女,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3)突出做好优秀外来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学校要切实解决优秀外来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凡获得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外来工,其子女可优先申请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政策,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其他需缴费标准与本市户籍学生相同。

  (4)切实保障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要为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对按规定完成9年义务教育、考试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颁发9年义务教育证书。

  2.逐步提高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1)各区(县级市)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情况,预测本区(县级市)未来几年学龄人口的分布情况,特别是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流入和分布情况,结合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做好公办学校建设规划,逐步提高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2)各区(县级市)根据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来穗务工就业农民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人数、学校数量和承载能力等情况,制订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对来穗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区(县级市),应优先解决夫妻同在本市,在本市就业时间较长并纳入就业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的随迁子女享受公办义务教育。具体条件由各区(县级市)参照国务院、省、市的文件精神,根据本辖区学位等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费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3)建立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